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规范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管理,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每个项目50万元,采取“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时给予支持经费的4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支持项目数量届时视财政预算安排而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四五”时期重庆制造业主要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前瞻性的技术、重大关键核心攻关技术、正在实施中的国家或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
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时,鼓励与产业链上下游或申报技术领域相关联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申报主体时,需与相关领域的企业联合申报。鼓励申报主体与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第六条 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正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且已取得一定成果。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
(二)研发投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三)知识产权基础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较好的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和经验。
(四)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正在进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且已取得一定成果,在拟培育的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已建立产学研服合作机制。
(二)研发投入稳定。
(三)知识产权基础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较好的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和经验。
(四)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市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
(2)与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区县初审。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协助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项目汇总后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四)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激励补助类项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五)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立项通知。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任务书,并拨付项目经费。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实施期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建立创新前端充分对接、过程紧密结合、后续强化价值实现的产学研服密切合作机制。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协商决策制度。
(二)推进“知研合一”,提升研发效能。运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导航,对在研项目的技术研发情况及其技术竞争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技术方案优化及风险规避的建议,支撑技术研发取得突破。为研发人员提供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工具或渠道,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培训。
(三)加强高质量专利布局。以有效保护创新成果为目的,形成与研发路径、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前瞻性专利布局策略,建立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对存量专利技术进行动态管理,构建专利池。
(四)强化专利的转化运用。通过自行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证券化、标准化等专利运营,充分实现专利价值。加强与市内外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对接。积极申报专利奖项,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探索形成标准必要专利。
(五)强化高价值专利的保护。积极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提升专利维权能力。
(六)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示范效应。及时总结形成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开展示范成果推介,在项目单位内部实现高价值专利培育全面覆盖的创新体系,同时引领产业上下游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积极配合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高价值专利的宣传、培训工作。
(七)鼓励开展其他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相关的创新性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结题时应完成以下绩效目标:
(一)在项目实施期内,建成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在拟培育领域新增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20件及以上。
(二)达成以下目标3项或3项以上:
(1)新增专利产品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新增专利转让许可1件及以上,转让许可收益500万元以上;
(3)新增专利质押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
(4)专利作价入股新增500万元以上;
(5)获得知识产权投融资100万元以上;
(6)新增PCT专利申请1件及以上;
(7)与培育相关的专利获中国专利奖1项及以上;
(8)与培育相关的专利技术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高价值专利培育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在项目实施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次项目中期评估。项目所属区县的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激励补助类项目相关组织验收要求组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标准应依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结题的,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该支持政策开展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央和本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