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改制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辖区经济证券化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 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亦或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长板)挂牌,符合财政奖励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奖补政策,重点明确奖补的范围、流程、标准和方式等;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评定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并按要求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
(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解决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提供融资融智支持;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交流合作,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共同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积极推荐经营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纳入我区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做好主管或联系行业优秀企业的推荐。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公司、区经济园区公司、国际生物城公司、大江科创城等负责园区内优秀企业的推荐。
第六条 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882号)的有关要求,建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拟挂牌上市企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财政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奖励。
(一)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3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拟挂牌企业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函)后给予60万元奖励。
(三)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长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拟挂牌企业获得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后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本办法出台之前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拟上市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24号)分阶段享受上市奖励的企业,已享受的阶段上市奖励不追加调整,后续阶段上市奖励依照本办法执行;已按照巴南府办发〔2016〕24号规定享受挂牌奖励的企业,未来企业上市并申请上市奖励时,将在对应阶段上市奖励中扣除先期已享受的挂牌奖励后执行。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改制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挂牌)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度相关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巴南区拟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1份。
第十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在每年4月、9月组织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评定,并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第五章 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七条第(一)款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境内上市的,依据企业改制上市进度采取分阶段申报方式。
1.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并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即可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企业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4)区金融发展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后,即可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企业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企业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35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企业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后,即可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企业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境外上市的,采取一次性申报方式。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即可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500万元财政奖励。
1. 企业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区金融发展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七条第(二)款挂牌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即可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企业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区金融发展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七条第(三)款挂牌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并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长板)挂牌后,即可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企业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区金融发展中心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4.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长板)同意挂牌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需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1份,在每年9月底前送交区金融发展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对统一收集的企业挂牌上市奖励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经相关单位会审后,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所需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单位预算,并按资金拨付程序兑现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培育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等部门应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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