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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18:56
地 区
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部 门
其他
项目类别
资金补贴
文件号
渝文备〔2019〕81号
申报要求
(一)县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进入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名录库。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
支持方式
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给予5000元/年的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商贸经济发展,全面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支持引导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5〕29号)和《关于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统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第三产业和商贸企业的市场主体培育及相关领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认定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认定标准。

标准一: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标准二: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三章   奖励扶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进入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名录库。

第四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给予统计联网直报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统计调查人员按照300元/月标准统计经费。如果当月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则扣除当月统计经费;连续出现2次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则扣除企业及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当年奖励扶持政策及统计经费。

第十条  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滑入规下不再发放)。

第十一条  对新增的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批发企业、800万元—1300万元(包含13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以及对符合标准一的年收入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从业人数100—150人(含150人),符合标准二的年收入10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或从业人数100—150人(含150人)的规上服务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滑入规下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对新增的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3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符合标准一的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数150人以上,符合标准二的年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数150人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滑入规下不再发放)。

第十三条  对年销售额或年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5000元/年的奖励。

第十四条  如以上条件均符合的企业,按单项最高额度奖励。

第十五条  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以上环保事故,以及被市县有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取消扶持政策。

第五章  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统计局共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由县财政局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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