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社保、公安、海关等部门无影响其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无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未决诉讼,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良好。
(三)经县供销社审定贷款办理资格。
(四)符合承办银行的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管好用活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资金,促进农村“三变”改革与“三社”融合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67号)及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委办发〔2019〕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承办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三社”融合发展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贷款对象发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风险补偿金作为征信手段的支持“三农”发展的信贷业务。贷款对象为本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种植养殖殖大户等贷款主体,具体条件如下:
(一)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在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社保、公安、海关等部门无影响其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无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未决诉讼,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信用良好。
(三)经县供销社审定贷款办理资格。
(四)符合承办银行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三社”融合发展贷款承办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商行)。
第三章 贷款金额、利率、用途及期限
第四条 对于有抵押物或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单个自然人担保额度不超过50万元;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加160BP。
第六条 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并纳入单位财务账进行核算,对未建财务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账。
第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授信最长2年。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在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还贷,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承办银行内规的前提下,承办银行应对借款人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措施续贷。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经县供销社认定贷款资格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贷款申报资料送承办银行。
第九条 贷款调查及审批。承办银行收到《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后,个人类贷款5个工作日(企业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调查,按照人行、银保监会要求和银行内部审查审批流程自主业务审批,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办银行做好解释工作及时退回申贷材料,并按月将相关情况反馈县供销社。
第十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完善相关手续,承办银行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贷款发放后,承办银行和县供销社对借款人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对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不符合续贷条件的,承办银行应及时启动催收工作。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在贷款存续期间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借款人借款时1年期LPR利率的50%贴息。贷款主体只能享受一次贴息,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贴息由承办银行按月汇总贴息金额,报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资金补贴至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县供销社作为垫江县政府授权的“三社”融合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运营单位,由县供销社在承办银行开立风险补偿金账户。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拨入,首笔300万元。
承办银行发放的除抵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 “三社”融合发展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风险补偿金比例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低于10%时,风险补偿金应及时补足。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比例: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县供销社和承办银行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风险比例承担如下:
(一)信用贷款:由县供销社和承办银行按照8:2地风险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由县供销社和承办银行按照7:3地风险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三)抵押贷款:由县供销社和承办银行按照5:5地风险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四)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县供销社不承担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流程为:对借款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日未还的,按照本办法风险承担比例启动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后再由承办银行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所得在扣除追偿费、违约金等费用后,由县供销社和承办银行按所承地风险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当贷款逾期或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时,暂停办理此贷款业务,但已经发放贷地风险险补偿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除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外,按照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相关管理部门、县供销社、县财政、承办银行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本办法项下规定。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与使用贷款贴地风险险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参与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