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六)配备有专(兼)职科普工作者。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八)愿意接受区科技局、区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九)近1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科普活动。
巴南科局发〔2020〕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规范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教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区科技局、区科协牵头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市级科普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旅游景区类、教育培训类、传媒类、研发创作类、农业类、卫生健康类等7个类别,按类别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六)配备有专(兼)职科普工作者。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八)愿意接受区科技局、区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九)近1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科普活动。
第六条 场馆科普基地是指长期稳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申报场馆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并具备与展厅条件相匹配的科普设施和器材。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8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国家和全区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三)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科普讲解或指导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四)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旅游景区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申报旅游景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
(二)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能够通过文字、图片、实物、互动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
(三)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导游,并配以专门的科普导游词(解说词)。
第八条 教育培训科普基地是指针对全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普通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有针对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九条 传媒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区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具备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机构。申报传媒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书籍等科普栏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宣传。
第十条 研发创作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申报研发创作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
(二)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15%。
(三)具有固定从事科普研发与创作工作的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
(四)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医疗机构或专业团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倡导卫生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公民科学卫生健康素养的组织或机构。申报卫生健康科普基地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托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团队,有健康科普专家库,有10人以上的科普工作者队伍,有科普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壮大科普工作力量。
(二)扎实开展爱眼日、爱耳日、世界高血压日、世界献血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形式多样的健康主题活动。有效开展健康科普资料发放、义诊咨询、健康讲座等惠民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6次。
(三)建设科普资源库,整理、编撰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印刷、出版健康科普宣传资料,开发具有特色的健康科普文化产品。不断扩大社会宣传效应,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内容丰富的专题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健康科普社会氛围,助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积极打造健康科普品牌。
第十二条 农业科普基地是指积极实施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的组织或机构。申报基地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区科协已经批复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不用申报):
(一)生产品种、应用技术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引进品种要新,突出特色;采用的技术要先进,注重科学适用。
(二)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不少于3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2000亩。养殖类基地,大家畜养殖基地,年出栏1000头以上,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常年出栏1万头以上;小家畜、家禽养殖基地,常年出栏2万只(羽)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羽以上,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常年出栏不少于20万只(羽)。水产类养殖规模在1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1000亩以上。
(三)有较强的科普宣传能力,具备与基地规模相应的科普队伍,每年免费举办科技培训、技术推广等公益性科普活动2次以上。每年向周边群众普及技术1-2 项。
(四)经济效益良好,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能辐射带动周边较多农户致富,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三章 创建与申报
第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园区公司负责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也可进行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多个部门、街镇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证明材料。
(四)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等。
(五)上一年度开展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评审每年组织一次,由区科技局、区科协牵头实施。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由区科技局、区科协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科普基地考核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考评小组),对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并提出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以下简称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建议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区考评小组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建议名单公示后报区考评小组审定,经审定的科普基地名单命名为“巴南区科普基地”,由区科技局、区科协授牌。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区科协对科普基地申报的项目择优进行支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科普基地。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区科技局、区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区科协牵头每年对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科技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后核查再不合格的,取消“巴南区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有关认定。
第二十五条 巴南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巴南区科普基地”命名。
(一)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未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场馆类科普基地)
附件2: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旅游景区类科普基地)
附件3: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培训类科普基地)
附件4: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传媒类基地)
附件5: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研发创作类基地)
附件6: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卫生健康类科普基地)
附件7:巴南区科普基地申报评价表(农业类科普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