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加快全区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第一条 培育发展商贸服务业主体
新增限额(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个体经营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5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家;5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10亿及以上,奖励15万元/家。
(二)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5千万以下,奖励5万元/家;5千万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1亿及以上,奖励15万元/家。
(三)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个体经营户,奖励2000元/户。
(四)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1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家;1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
第二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存量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二)存量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存量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千万、3千万、5千万、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四)存量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千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三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在永设立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的区外分支机构在永川结算缴纳的税收,以2018年为基础,按所缴税收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的50%,安排等额产业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发展。已享受区内“一事一议”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
第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一)鼓励创建示范单位
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网销基地)、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2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快递物流企业发展
快递物流企业入住统一规划的物流园区,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元/每平方米/月补贴,补贴期限3年。
快递企业在镇街设立快递专门服务门店(快递分支机构或快递末端网点),年度农特产品业务量超过1万件的,连续经营满一年后,按1.2万元/每个门店/年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
(三)扶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按照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运营经费。逐步建立和完善镇(街道)综合服务站和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全区农村电商主体及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国际高档品牌(见附表)首次在永注册开设专卖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区级留存税收的20%安排等额产业扶持基金给予支持,补贴年限2年。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发展绿色商业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重庆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评定的绿色商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三叶、四叶、五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新评定为市级星级农家乐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
经商务部门认定,引进国家级展会在永办展,每次补助主办方50万元;引进省级以上展会在永办展,每次补助主办方20万元。
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在区内举办标准展位100个或展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每次补助主办方5万元。
第八条 知名跨国公司、全国性品牌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商贸物流重点项目,可按“一事(企)一议”的原则进行研究。
第九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经费和补贴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新城及工业园区的企业由新城及工业园区承担(第一条、第二条除外),镇街的企业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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