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流程
(一)条件 |
1.沙坪坝区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简易注销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2.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
(二)提交材料 |
1.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分支机构提交企业盖章的《承诺书》); |
4.营业执照正、副本。 |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申报程序 |
1.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对企业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 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3. 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 4. 登记机关在公告期满后未收到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5. 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均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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