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六)重度残疾人;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八)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渡口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首次由重庆市和大渡口区两级政府按照1:2的比例进行筹集。其中:区级资金通过统筹市级扶贫、救助等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筹集;市级资金按照区里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数,补助到区统一注入基金;
(二)区级在市级扶贫、救助等中的结余资金;
(三)社会各级捐赠收入;
(四)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六)重度残疾人;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八)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救助范围、起付及封顶线和救助比例:
(一)救助范围。上述救助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二)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对象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分段 | 重点救助对象 | 其他救助对象 |
3000-10000 | 25% | 20% |
10000-30000 | 30% | 25% |
30000-50000 | 35% | 30% |
50000及以上 | 40% | 35% |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
上述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使用规定的内容,若遇重、特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与现行的医疗救助系统相结合,采取“一站式”结算的方式,以方便群众办理。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大渡口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大渡口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组负责管理,工作组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工作人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区民政局负责召集。
第十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基金发展的统筹规划以及政策制度的制定;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三)救助对象的审批,资金的发放。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工作组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筹集、拨付,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管,严格把关,正确引导预期。
第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度。工作组办公室定期将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发现虚报骗补、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救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止救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