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我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0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涪陵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科局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科研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涪陵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安排项目。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区科技局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团队对科研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效果进行的专业化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放管结合,服务为先。
(二)以评促管,激励引导。
(三)尊重规律,公平公正。
(四)定性定量,简便有效。
(五)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科研活动造成干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等三个类别中已结题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涵盖项目的前期策划、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题、成果应用全过程,重点是核实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评价成果应用阶段的绩效。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包括管理部门、评价对象和评价实施方,其中管理部门为区科技局,评价对象为区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方与管理方,评价实施方为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职责
(一)管理部门
1、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及工作流程。
2、委托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
3、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4、为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工作经费与条件保障。
5、督促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评价对象
1、接受管理部门绩效评价,配合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3、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和佐证资料。
4、按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进行整改并改进科研工作。
(三)评价实施方
1、接受管理部门委托,独立开展绩效评价活动。
2、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交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
3、按时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
4、遵守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纪律。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标准、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根据上年已结题项目类别分布和数量多少,重点评价3~6个科研项目。
第八条 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工作需求,政策引导、行业领域、承担主体、资助强度、社会关注度等要素抽样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
(二)重庆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区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项目申报指南、立项任务书、结题验收意见。
(六)项目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及相关佐证资料。
(七)财务会计资料。
(八)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结题评价、项目产出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资金评价、项目管理评价。
(一)项目结题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产出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直接产出(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等)和间接产出(载体打造、企业孵化、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
(三)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项目实施带来的各种效益和影响,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效益,尤其是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民生福祉、环境保护的作用和影响等,重点是成果应用转化、创新能力提升和持续产出预期等。
(四)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区级财政资金到位及合规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
(五)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的规律特点和目标导向,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组织评价。评价结果以表格和报告方式体现。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优先。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结果分为A(90分-100分)、B(80分-89分)、C(60分-79分)、D(60分以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有五个阶段:
(一)评价准备。区科技局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筛选并委托评价实施方,向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实施方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自我评价。评价对象自评,填报相关表册,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三)专家评价。评价实施方根据评价对象报送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分析评价。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评估。
(四)综合评价。评价实施方依据书面分析评价及实地考察调研情况,形成绩效评价子报告。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对科研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确定科研项目综合评价结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综合情况报告报区科技局。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提交区科技局归档备查。
(五)结果公示及运用。区科技局向评价对象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科技局实施并督促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对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完善工作,提高成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等级为A的,区科技局在其后的科研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可予以倾斜。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区科技局在其后的科研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牵头单位予以减少立项或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评价的重要指标。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各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相关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评价对象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为不诚信行为,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评价对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D”。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强制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设立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区科技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涪陵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文字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