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更好地扶持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对象主要包括:綦江区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贴息期限和标准
(一)贴息期限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贴息标准
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在核准农业用途的基础上,以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利息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并适当向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倾斜。
(三)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贷款资金用途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如日常生活消费、购买投资性理财、基金、进行股票市场投资、购置乘用车辆和转贷、转借给他人等;
2.提供虚假申报和证明材料;
3.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4.同一贷款产生的利息已获其他贴息政策补助部分。
三、申报材料
(一)綦江区2020-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附件1);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经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出凭据的复印件或银行的利息支出证明;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街镇于2021年8月20日前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和政策答疑工作。
(二)数据审核。各街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贷款实际天数、贷款用途等,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2020年8月27日前将汇总表签章与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407办公室,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件至nyncw@qj.cq内网邮箱。
(三)联合会审。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各街镇汇总上报的贴息资金需求,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核后作出资金安排。
(四)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委将贴息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位。
五、严格纪律要求
(一)各街镇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强化政策宣传,做到户户知晓;用好信息化手段认真仔细把关,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确保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主体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经营主体,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附件:1.綦江区2020-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性承诺书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联系人:杨莹,联系电话:8588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