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创业政策 > 政策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渝人社 时间:2023-12-11 15:0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林业专业人才,加强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林业局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qslyj_rsc@163.com。

    3.发送传真至023-61528963。

    4.联系电话:023-615289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附件:1.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重庆市林业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重庆市林业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并协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考试考务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林业局共同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级别分设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工程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职称。

    第五条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考试科目均为《综合知识》《专业知识》,高级工程师考试科目为《综合专业知识》。

    第六条 凡在我市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林业专业职称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助理工程师林业专业职称考试:

    1.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工程师林业专业职称考试: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 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工程师林业专业职称考试: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 区县以下(含区县)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满2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区县以下(含区县)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满3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4.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符合《重庆市工程技术林业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3〕49号)中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报考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颁发《重庆市职称证书》,报考高级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印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5年内有效,作为申报高级资格的必备条件。高级职称评审由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的重庆市工程技术林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书、成绩合格通知单(有效期为3年)效用不变。

附件下载:

重庆市林业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起草说明.docx

原通知网址链接


咨询热线
关注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