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中的重要作用,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
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63774223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邮政编码:401120)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2405室,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3.联系电话023—88979800。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培训促进就业的效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类型及对象
(一)就业技能培训(含就业适应性培训):培训对象为就业重点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
1.就业重点群体:未就业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五类人员未进行单位参保或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培训对象为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岗前培训为三个月内新招用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须单位参保或就业登记,其余培训人员须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对象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主,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培训人员须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
(四)技师培训项目: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参加A类、B类及A+类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创业培训:
1.产生你的企业想法(以下简称GYB)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技能培训一致);
2.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培训:准备创业的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技能培训一致),以及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创业且取得营业执照)的社会劳动者;
3.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培训:已创业的社会劳动者(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4.网络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技能培训一致),以及已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社会劳动者。
(六)鲁渝以工代训: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我市脱贫人口。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要求
(一)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为A类(非常紧缺)、B类(紧缺)、C类(一般)三类,数量比例分别为30%、40%、30%。培训后取得B类相关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和课时费标准见附件,培训后取得A类、C类相关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课时费标准较B类均分别上浮、下浮30%。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于市级及以上的职业训练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办学评估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课时费标准分别上浮不超过10%;对于国家级公共实训中心,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课时费标准分别上浮30%;对于市级及以上劳务品牌和培训品牌的专项职业能力、特色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可上浮30%。2019年至2022年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74个新职业已纳入《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本条规定执行。A类中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设立为A+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和课时费标准较B类上浮60%。A、B、C及A+培训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动态公布,未纳入目录的按照B类执行。A+职业(工种)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后,培训补贴标准上限最高可较B类上浮100%。
(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实现新就业的(单位参保或就业登记),按补贴标准11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未就业的,按补贴标准90%补贴;参训时已就业的,按补贴标准100%补贴。就业状况统计时间一般不超过培训结束时间3个月。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补贴标准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就业适应性培训不超过18课时,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不超过30课时。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年,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6000元/人.年,培训时长160课时/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资金直补企业,承训机构为我市技工院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企业培训中心和办学评估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六)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技师25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培训时长50课时,补贴资金直补个人,承训机构为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中心。
(七)创业培训中,GYB培训24课时,补贴标准400元/人;SYB培训80课时(其中,已参加GYB培训或已创业的,可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500元/人(其中,已参加GYB培训或已创业且培训56课时的,补贴标准1000元/人);IYB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5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300元/人。
(八)鲁渝以工代训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相关证书,补贴对象为通过鲁渝劳务协作到山东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补贴资金直补个人,限享受一次。
(九)未就业的脱贫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在线下培训期间,按照17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80课时,补贴资金直补个人,每人每年限1次,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同时享受。
(十)线上培训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30%,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10元/人.课时,不执行A类、C类及A+类上、下浮。部分知识型技能工种,经评估后可适当扩大线上培训学时占比。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二大类中的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职业(工种)和我市专项职业能力、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范围。
(十二)实施弹性学时,除有明确规定外,职业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确定各类培训项目的集中培训课时,区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在开班审核时予以认定。培训学员应按照开班申请的课时安排,完成70%以上的培训课时(其中,以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结业形式的,应完成90%以上的培训课时),视为培训过程有效。每天培训一般为6课时(45分钟为1课时),因工学矛盾、培训评价衔接等原因,个别培训时长不超过8课时/天。
(十三)实施弹性学制,支持各类参训人员特别是工学矛盾突出的企业职工,参加周末班、夜间班、工余班和线上培训。企业职工部分实训课程可采取跟班见习、岗位实训、顶岗作业等形式完成,并采用企业承诺、培训日志等形式,作为免监控、免打卡的佐证材料。
(十四)辖区内可以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不得以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证书形式。
(十五)各类培训每个班次一般不超过50人,其中,网络创业培训每个班次不超过35人,其他创业培训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企业委托集中开展的培训班次,工匠精神、劳动意识和通用理论课程可采取大班制集中教学。
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
(二)补贴条件:在我市鉴定评价机构,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且证书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jndj.osta.org.cn/)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可查询(网址:https://rlsbj.cq.gov.cn/,查询路径:业务专栏—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查询)。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已取得相关技能证书,不享受同一职业同一工种同等级或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三)补贴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50元/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初级工(五级)200/人、中级工(四级)250元/人、高级工(三级)300元/人、技师(二级)4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元/人。
(四)补贴方式: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采取直补个人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委托鉴定评价机构)向鉴定评价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相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比对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发放个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覆盖培训资金申领、审核、支付、统计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两目录一系统”制度,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通过职业培训“免申即享”系统,使用实时监控、每日打卡、每课拍照等监管技术,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凭证上传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职业培训补贴在所在区县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限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在所在区县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证书,不可用于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也不可用于重复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已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纳入同一职业(工种)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
(三)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拨付参训学员或培训机构,鼓励采取劳动者自主缴费参训、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组训形式。拨付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不受人员户籍限制,优先发至开通金融功能的个人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或无社保卡的,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四)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参训人员不能为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确有就业意愿、培训需求的,可分别放宽不超过5周岁。对于超龄人员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各区县要逐一核实劳动能力、就业状况或就业意愿。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对象的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鉴定(评价)证书生成时间为准]。
(五)各区县要进一步突出培训就业导向,聚焦重点群体就业需求,聚焦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整合用工需求端、培训供给端、劳动者求职端三方资源,加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效。
附件: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
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合格证书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
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元) | 800 | 900 | 12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课时费标准(元/课时) | 17 | 19 | 21 | 23 | 25 | 30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