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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渝人社 时间:2023-11-10 14:02


    为更好地依法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6293805@qq.com。

    3.发送传真至023-88152393。

    4.联系电话:023-8815239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起草说明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依法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二、凡与用人单位形成相对稳定的用工、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从业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参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运行2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spacer.gif关于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起草说明.doc

原通知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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