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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重庆政策 时间:2023-04-24 16:08

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市文化旅游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起草了《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uanchuanhua@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高科总部基地41栋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邮编:401123),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

意见反馈截至2023年5月6日18:00。

 

附件:1.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做好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根据《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庆市红色资源的调查,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红色资源建议名单的拟定、评审、审核、公示,红色资源名录的审定公布、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应坚持尊重历史、价值优先、科学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列入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全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红色资源建议名单的审核。

第五条(专家意见) 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党史研究、文化遗产、纪念设施、档案、建筑、教育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调查范围) 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对下列红色资源开展调查。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形成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人物故(旧)居、重要事件发生地和纪念设施,以及体现新中国重大成就的代表性设施等不可移动资源。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形成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

(三)反映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的重要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其他需要调查的资源。

第七条(社会力量申请调查)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及线索。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的,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研究后予以答复。

第八条(区县申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将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列入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经本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区县(自治县)申报红色资源名录的资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真实、史实可靠,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红色资源申报文件。

(二)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保存状况、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资源等资料。

(三)红色资源为非国有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第十条(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 拟申报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的红色资源,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

第十一条(红色资源名称)申报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已认定为文物、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的,原则上沿用公布名称;名称有多个的,应当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提出名称建议,由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分批次开展重庆市红色资源认定,建立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

(一)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二)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组织对申报的红色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拟定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

(三)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将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将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提交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五)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公示没有异议的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检查评估)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红色资源严重损毁、灭失或者价值严重贬损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

第十四条(技术导则)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导则。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生效实施)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6月1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市委宣传部要求市文化旅游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起草我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二、制定过程

根据《规定》和市委宣传部要求,市文化旅游委于2022年8月正式启动我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的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委托市级宣传、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规划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其管理范围内的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我委综合拟定我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委托重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开展办法制定的详细调研论证和专题研究。办法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借鉴山西、天津、上海、四川、湖南、安徽等兄弟省份的经验,2022年9月形成初稿,赓即组织宣传、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规划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根据座谈会意见修改后,市文化旅游委于2022年10月第一次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经意见反馈和再次修改,于2023年1月正式召开部门和专家论证会(因受疫情影响推迟)。按照本次论证会精神修改后,市文化旅游委再次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经充分吸取反馈意见形成了《重庆市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16条,主要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调查范围、区县申报、定名规则、认定程序、检查评估、财政保障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办法(送审稿)》主要目的是规范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和功能发挥奠定基础。一是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立法依据是《规定》的第七条第四款,适用范围则是红色资源的调查、申报、认定、公布和评估(第一条和第二条)。二是工作原则。红色资源是与党的领导直接相关的资源,应当确保革命史实准确可靠,具有突出革命历史价值、教育功能和纪念意义。因此尊重历史、价值优先应当作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首要原则。其次,调查认定应当科学评估红色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自治县)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协调、管理、宣传和指导职责,因此提出科学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三是职责分工。《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自治县)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办法(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和市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在调查认定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能职责(第四条)。四是组建专家委员会。《规定》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因此办法(送审稿)提出组建专家委员会,明确专家委员会人员构成及专业领域(第五条)。

(二)调查程序。为确保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科学性、史实准确性,《办法(送审稿)》进一步明确调查主体、调查范围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调查主体。明确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为调查主体,负责开展红色资源调查。二是进一步明确调查范围。根据红色资源概念和工作实际,明确红色资源调查范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过程中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人物故(旧)居、重要事件发生地和纪念设施、体现新中国重大成就的代表性设施等不可移动资源,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还包含反映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的重要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资源范围更明确、指向更清晰,有利于提升调查认定范围的可操作性(第六条)。三是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方式。为响应《规定》提出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的两种不同主体,进一步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的途径和区县(自治县)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的应答机制(第七条)。

(三)申报程序。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红色资源名录申报的主体责任和申报要求。一是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办法(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红色资源名录的内部控制程序和专家意见听取要求(第八条)。二是申报资料要求。《办法(送审稿)》参照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关于申报资料的规定,提出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应当包含区县(自治县)申报文件、红色资源名录基本信息,并提出非国有红色资源应当提供所有权人申报意见,以避免非国有红色资源纳入名录后因产权归属问题而带来的保护传承难题(第九条)。三是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申报红色资源名录应当切实履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的法定要求,确保红色资源有人管、能运用、传承好,作为红色资源名录申报的前提条件(第十六条)。

(四)认定程序。《办法(送审稿)》明确了红色资源认定基本程序。一是红色资源定名。名称体现着红色资源的革命历史价值,是调查认定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红色资源定名准确,《办法(送审稿)》明确提出确定为文物、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红色资源,原则上沿用公布名称;名称有多个的或革命历史价值不够突出的名称,应当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提出名称建议,然后提交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一条)。二是具体认定程序。《办法(送审稿)》明确红色资源认定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分批次组织开展,强调经资料的规范性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状况的现场核查,专家委员会研究论证,联席会议审核,社会公示和市政府审定公布等法定程序后,建立重庆市红色资源名录(第十二条)。

(五)检查评估。《办法(送审稿)》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拟建立红色资源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建立起红色资源名录调整的机制,实现红色资源名录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推动纳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能够真实完整地保存,有效地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功能,弘扬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三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制定调查认定导则。红色资源认定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且包含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它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标准复杂性突出,且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时间推移变化的可能性较大,难以通过概括性语词囊括范围广大的红色资源,因此《办法(送审稿)》没有提出明确的红色资源认定标准,而提出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导则,通过在实施中不断调整完善(第十四条)。

二是关于资金保障。开展红色资源调查认定需要财政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办法(送审稿)》明确提出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自负责开展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财政支出责任(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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