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2022〕352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乡村振兴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四川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技术工作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关于举办“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的通知》(渝人社〔2022〕339号),特制定《“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技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技术规则
为确保“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技术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大赛组委会和执委会设立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竞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竞赛技术规则;对竞赛各环节的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研究确定各项目专家组、裁判组、第三方专家人选;组织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题;组织开展技术对接和赛前培训;落实技术保障和赛务保障工作;指导协调或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
第二条 大赛组委会和执委会设立监督仲裁组,负责比赛过程的监督;组织开展比赛期间的巡查、督导等工作;受理竞赛过程中的争议仲裁;处理比赛过程中违规问题。
第三条 竞赛结果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执委会技术工作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使用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设备检测并出具独立的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检测。
第二章 相关人员
第四条 各比赛项目建立专家组和裁判组,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和专家组成,裁判组由裁判长和裁判员组成。专家组长、专家由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定遴选产生,裁判长原则上由专家组长担任。裁判员原则上由各参赛队等额推荐,确有必要的赛项,可设置裁判长助理、第三方裁判(专家),裁判长助理和第三方裁判(专家)由裁判长推荐,经组委会技术组同意后参与执裁、命题相关工作。
(一)专家组职责。专家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专家组长。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认真组织完成本赛项比赛试题和技术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专家。参与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参与完成本赛项技术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配合专家组长做好其他技术工作。
(二)裁判组职责。裁判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长。按照执委会安排,做好本项目裁判员的赛前培训,主持本项目赛前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全体裁判员做好本项目评判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
2.裁判长助理。配合裁判长做好本项目裁判员的赛前培训;配合裁判长做好本项目评判工作;协助裁判长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完成裁判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熟练掌握竞赛技术规则;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公平公正执裁,不徇私舞弊;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
专家组长(裁判长)、专家、裁判长助理、第三方裁判(专家)一经确定,不得参与影响大赛公平公正性的培训、竞赛、咨询、赞助及采购等活动。
在大赛前期准备期间,执委会技术工作组委托裁判长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裁判人员开展形式灵活的赛前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公平、公正实施。大赛结束后,由执委会、裁判员、场地经理对各项目裁判长、裁判长助理工作进行评估;由裁判长对裁判员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 各比赛项目建立技术及赛务保障团队,包括场地经理及助理、其他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
(一)场地经理及助理。各竞赛项目设场地经理及助理各1名。
1.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相关竞赛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项目所涉及设施设备。具有相关职业领域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竞赛工作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职责。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竞赛设施设备、工具、材料落实及场地布置,参与赛务手册编制,配合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现场技术支持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场地经理及助理在竞赛期间,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
场地经理助理根据场地经理工作安排,负责协助场地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场地经理及助理应本着廉洁、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确保大赛公平公正。
(二)其他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录分员、联络员、解说员及赛务保障人员。具体职责是按照本竞赛技术规则规定和大赛统一要求,在执委会技术工作组领导下做好相应的竞赛保障工作。
(三)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管理、遴选、培训、工作评估办法,报执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并做好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各参赛队安排1名人社部门竞赛工作负责人担任本参赛队领队,负责组织本参赛队裁判员、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队的安全管理责任(除各参赛项目安全规程规定外)并落实防疫工作要求,代表本参赛队监督竞赛过程,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队的正当权益。领队可配备领队助理1名,领队助理由本参赛队人社部门竞赛工作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领队工作。
第七条 参赛选手有关资格条件按照大赛相关通知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竞赛秩序和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签署《“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承诺书》,见附件1),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执委会技术工作组组织裁判长、裁判员、相关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选手签署《行为规范承诺书》。未签署《行为规范承诺书》不得参赛、执裁或从事技术及赛务保障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执委会技术工作组在前期准备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围绕竞赛技术组织工作,进行至少2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各项目专家组长、专家、裁判长、裁判长助理、场地经理及助理、相关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等参加。集中技术工作对接除按规则开展培训、签署相关承诺书外,对接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以竞赛各项目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研究制定技术工作文件;研究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研究项目技术准备工作安排。
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全面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项目内审定技术工作文件;解决前期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研究拟定各项目技术筹备工作倒计时安排和比赛日程安排;研究确定竞赛组织及赛务保障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研究编制《赛务手册》等。
除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外,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委托各项目专家组长,组织分项目的技术工作对接。技术工作对接可采取线上、线下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开展技术对接时,各项目专家组长与对接方应填写《“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技术工作对接单》(附件2)。
第十条 各项目专家组会同场地经理及助理,按照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确定的计划安排,在基本确定设施设备、场地等安排意向的基础上,拟定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征求本项目各参赛队意见修改完善。能对应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技能类项目参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专技类项目参照相应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中级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不能对应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可参照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相应等级或世赛相关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第十一条 技术工作文件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定公布。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安排、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健康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包括本项目的考核目的,参赛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竞赛试题及评判标准。
1.试题。大赛原则上不单独命制理论试题,相关内容融入实际操作中。各项目专家组长根据工作对接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竞赛试题。各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并公布试题。
(1)可提前公布试题的项目。专家组应组织各参赛队围绕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等进行讨论,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公布竞赛试题。赛前2天,裁判长结合赛场设施设备、材料等实际,按照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试题调整工作流程和方法,组织全体裁判员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并予以公布。
(2)须对试题保密的项目。应提前编制公布竞赛技术方向、竞赛流程及样题。专家组依据技术工作文件,按照保密工作要求,组织命制正式比赛试题。执委会技术工作组负责监督试题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赛前接触保密试题等文件的涉密人员,须签署《“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技术工作保密责任书》(附件3)。
(3)评判标准。各项目专家组按照本项目竞赛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或相关行业规范,确定评判方式及标准并在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并公布。
为避免竞赛中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可采取按模块权重优先等方式确定参赛选手排名顺序,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细则中确定并公布。
(三)竞赛细则。包括各项目的竞赛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竞赛全过程工作时间安排、试题确定方式、裁判人员分工及评判方式、参赛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成绩录入统计等,竞赛纪律(应明确对评判工作的纪律要求,防止恶意打分)以及对违规的处理规定等。
(四)竞赛场地、设施设备等安排。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布局图,竞赛设施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配套设施要求,参赛选手自备工具材料清单(但不得指定设施设备品牌、型号)等。
(五)安全、健康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大赛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各项目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十二条 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应不晚于赛前20天公布。已公布技术工作文件中确定的内容(除赛前按规定进行的不超过30%修改外),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讨论表决,获得80%以上通过后,报执委会技术工作组批准。
第十三条 大赛使用“渝赛宝”信息系统开展报名和评判等工作。组委会技术工作组负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工作,并确保相应设备及网络环境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需要。
第十四条 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及助理,编写各项目《赛务手册》。各项目《赛务手册》应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各项目根据技术工作文件落实场地及竞赛设施设备安排。
(一)赛场区域要求。大赛赛场划分为竞赛区域、互动区域、服务保障区域和公共区域等。区域划分、工位间隔等应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且方便公众参与互动及观摩。各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其中,竞赛区域为半开放区域。其它区域为开放区域。各项目根据项目需求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无盲区录像,录像资料由赛项实施单位保存1年。
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和非操作区。选手操作区域按照竞赛区域布局图安排相应比赛工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非操作区中可根据赛项要求、赛场条件和具体情况,设置工具材料间、准备间、裁判人员工作区、录分室、选手休息区、赛场保障人员待命区等,并配备计时器、储物柜,提供饮用水等服务。比赛期间,竞赛区域按以下权限进入:
1.参赛选手及当值裁判员在规定时间内可进入选手操作区,当值裁判员应在指定岗位执裁。裁判长可进入全部竞赛区域。裁判长助理根据裁判长安排进入相应区域。其他裁判人员在没有具体工作任务时,可在裁判人员工作区。参赛选手在赛间休息时,可在选手休息区休息。
2.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相关赛务保障人员应在非操作区待命,并按裁判长要求进入操作区处理问题。录分员在指定区域从事相应工作。
3.组委会及执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联络员、解说员、技术负责人,经裁判长允许后可凭证件进入非操作区。
4.媒体记者经裁判长允许后可进入非操作区拍照、摄像,但不得影响、干扰参赛选手比赛。
5.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二)设施设备要求。根据设施设备清单落实竞赛设施设备。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竞赛成绩的项目,应按检测专业要求设置专门检测场地,配备满足检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并组织落实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临赛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赛前技术对接。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等,在赛前2天组织裁判员开展赛前技术对接,讲解比赛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和工作纪律;检查和确认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组织研讨确定裁判员分工;组织裁判员对需调整的试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二)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各项目裁判长组织裁判员于赛前1天(或每天赛前)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参赛选手自带的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明确禁止带入、带出赛场的,一律不允许带入、带出。
(三)赛前培训和熟悉赛场。赛前1天,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全体参赛选手开展赛前培训,并按要求熟悉赛场及设备,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材料、工具和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四)参赛选手抽签。竞赛开始前,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工位。
第十七条 各项目的总比赛时长应为10-12小时(不含赛前准备和赛后技术点评时间),具体安排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及《赛务手册》中明确。各项目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场地经理及助理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各项目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
第十八条 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的设施、设备、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检查无误后,统一安排参赛选手退场。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进行处理,保证每场比赛前所有设备、设施材料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场地经理负责清场。下一阶段比赛开始前,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第十九条 各项目按以下安排开展评判工作:
(一)评判参与人。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不参与具体评判。比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培训情况和裁判员技术能力特长,对裁判员进行工作分工。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
(二)评判确认。各阶段(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员核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成绩并签字确认;在全部阶段(模块)比赛结束后,集体评判项目由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并锁定。
(三)问题修改。各阶段(模块)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的,由裁判长安排立即修改,并由当值裁判员和裁判长在纸质评判表修改处签字。经裁判长确认后的评判成绩原则上不得再次修改,如发现确需修改的问题,可向裁判长提出申请,裁判长主持裁判组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后,组织修改评判错误并填写《“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以下简称《修改记录单》,见附件4)。裁判长、全体裁判员及所有参与修改人员须在《修改记录单》上签字。裁判长将《修改记录单》及修改的评判表上传到大赛信息系统。
(四)评判材料保管。比赛期间,所有纸质评判表(含修改的评判表)均由裁判长保管。比赛结束后,由裁判长统一报送执委会技术工作组。
(五)回避及第三方检测。参赛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竞赛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参赛队参赛选手评判。竞赛工件(成果)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不同参赛队裁判员监督检测。
第二十条 执委会办公室负责比赛期间的应急处理。
(一)赛场突发问题处理。比赛期间,如在竞赛区域内出现因设施设备故障、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执委会提供相应保障;如在公共区域内出现各类突发事件,由执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大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在处理的同时告知其参赛队领队或助理。
(二)中断比赛时间处理。比赛过程中,由于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中断的时间计入参赛选手比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参赛选手个人原因造成的比赛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比赛时间,并予补足。比赛中断原因由裁判长会同裁判员在选手回避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 比赛结束后,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和参赛选手进行技术点评。技术点评基本要点如下:
(一)竞赛目的、技术标准及评判工作。竞赛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块命题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评判的流程、规则、方式方法及评判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二)参赛选手竞赛情况分析。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参赛选手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参赛选手竞赛结果比较分析,总结竞赛过程中反映出的技能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赛后2周内,各项目裁判长须汇总技术点评(总结)、竞赛整体运行情况、本项目裁判员执裁情况分析、各方对比赛的意见建议等,提交执委会技术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在最终竞赛成绩确认锁定后,各项目裁判长在组织全体裁判员和选手进行技术总结和点评时,公布选手个人(团队)成绩,各项目比赛成绩排名不并列。比赛结束后2周内,执委会技术工作组将各参赛代表团的成绩交各参赛队领队。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办公室和各参赛队应做好和比赛技术有关的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项目裁判长提出安全、健康要求,于赛前培训期间组织全体裁判员及参赛选手学习掌握,并组织各项目参赛选手签署《“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附件5)。
(二)根据项目特点,各参赛队应为本参赛队裁判员、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进入竞赛区域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四)执委会办公室应提供赛场安全健康设施保障。竞赛各区域设置合理,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1.按规定预留赛场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医疗等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张贴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图示等,并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赛场紧急疏导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竞赛项目,应配备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中予以明确,制定管理措施,并随各项目竞赛细则一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大赛期间,对参赛选手、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等出现违反《行为规范承诺书》、本规则和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的,由相应的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处理。
(一)违规处理实施人。参赛选手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执委会监督仲裁组。其他人员(包括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等)在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执委会监督仲裁组处理。
(二)违规处理结果。对经核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和违规较多的参赛队,将限制其今后参与本赛事的相关活动。处理结果与工作评估相结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违规处理登记。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在《“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附件6)中记录并交执委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大赛期间与比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对比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比赛现场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需比赛现场全体裁判员表决的,须获全体裁判员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并填写《“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以下简称《争议处理记录表》,附件7),报送执委会监督仲裁组。处理期间,执委会技术工作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执委会监督仲裁组解决。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各参赛队领队可向执委会监督仲裁组出具署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执委会监督仲裁组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仍交由各竞赛项目内解决。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由执委会监督仲裁组作最终裁决,并填写《争议处理记录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各项目竞赛。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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