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人社发〔2022〕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及《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经办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行业。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以及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行业类型信息,对上述行业企业在社保系统中进行标识。
二、业务申办工作流程
上述行业相关企业可从2022年5月20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到各镇街社保所下载申请表并到区社保中心进行确认。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即属于上述行业但全市未进行标识的参保单位),可前往区社保中心或通过邮寄申请表的形式进行申请(邮寄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26号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书面承诺所属行业类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确认或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线上线下均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在本区参保的单位,统一由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受理线下申请。办结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企业填报的《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存档,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返回参保单位,以便申请单位掌握缓缴期限等相关信息。
从2022年5月起至缓缴期满,每月26日,区社保中心通过金保系统导出本区《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名单》(附件2),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至区税务局。
三、缓缴期限有关规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其中:在2022年5月25日前确认或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6月、5月-7月、6月-8月的费款;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6月、5月-7月、6月-8月、7月-9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可前往区社保中心申请退回4月单位缴费部分费款。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或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可前往区社保中心申请退回4月费款。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的,缓缴费款所属期为确认或提出申请的次月至2023年3月。
四、相关权益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跨省、跨制度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在办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等业务时,缓缴月数按照已缴费月数计算。
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无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自愿暂缓缴费即可。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是国家、市推进企业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区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巴南区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明勇 区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天明 区人力社保局党委委员、区社保中心主任
钟 斌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区社保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区税务局社会保险和
非税收入科、纳税服务科、收入核算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保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工作由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负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
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有关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缓征具体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餐饮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区商务委负责辖区零售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辖区旅游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区交通局负责辖区交通运输(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宣传工作。
(三)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有序开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务必全面理解、牢牢把握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要点,理清工作思路,精心组织实施,同时明确时间要求,一是各镇街在2022年6月10日前务必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告知书》(附件3)有关政策精准宣传到辖区特困行业每个企业并将回执单返回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022年6月10日前宣传到位,三是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确保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知晓率达100%、特困行业企业享受政策达100%,实现应缓尽缓。对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有缓缴意愿且尚未缴纳4月、5月三项社保费的企业,提醒其先行完善确认缓缴期限手续,再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临时调整近期养老保险经办缴费时间的通知》(渝人社〔2022〕176号)规定的限缴期缴纳4月、5月相关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
2.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各镇街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专题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进企业宣讲等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宣传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纾困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辖区内每个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辖区企业的获得感。
3.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企业纾困政策,强化工作谋划,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人员,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协调配合到位,各环节相互衔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工作中应做好风险防控,全区建立事后核查机制,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及时纠正。要做好辖区、有关行业相关舆情监测,发现舆情应妥善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如因工作履职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存在问题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名单
3.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告知书